2011年5月6日 星期五

教會免稅

教會是宗教團體,而且又屬於財團法人組織,所以捐贈財產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
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會被課稅。茲說明如下:

1. 贈與稅
我國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據此,教會是屬於宗教團體,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且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標準,
所以信徒生前捐贈財產給教會,可以避免被課徵贈與稅。

2. 土地增值稅
我國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1)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信徒如捐贈土地給教會,因為其並非「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所以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土地增值稅係由教會繳納;如捐贈土地給埔里「基督仁愛之家」安老院,
因為其係「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所以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3. 遺產稅
我國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教會既是屬於宗教團體,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且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標準,
所以信徒遺贈或捐贈財產給教會,可以避免被課徵遺產稅。
但遺贈或捐贈之財產,必須於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
二年內辦妥產權交付或移轉登記,逾期未辦妥者,應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
免稅
(一)、宗教財團法人
法令依據為民法與內政部訂定的「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或為教育部訂定的「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依據這些法令依據成立財團法人。
(二)宗教社團法人
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的宗教人民團體,依據民法上的規定到各地地方法院登記成為宗教社團法人。
(三)宗教非法人團體
不具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宗教組織,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成立的宗教非法人團體,不具法人性質。
------------------------
宗教團體之法律定位,不外三者,
一是「非法人之人民團體」;
二是民法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是人民團體法之「社會團體法人」。
惟「非法人團體」,沒有法人地位,不利教產之永續經營管理。
民法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法之「社會團體法人」,皆無公示教務執行及財產管理制度,無法受公眾監督,且該等法人組織方式,少能適用於目前各宗教之教制。
再者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之規定皆屬當地自治團體,核與教產取得之「以十方財,利十方眾」本旨不符。

故本法為適合宗教團體之特性,
另行創設「宗教法人」之新法人類型,不但設立程序、組織、教務及教產之管理,
有別於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之「社會團體」法人,且採行教務透明、教產公開的透明作法,使宗教法人不再具有神秘性格。
當然是否依本法改制或設立「宗教法人」屬各宗教團體之自由,故縱未依本法設立宗教法人,或本法制定前己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為法人,不願依本法改制為「宗教法人」型態者,如其現行體制,符合本法相關教務透明化之要求者,仍得享有本法之保障及扶助。
----------------------
台灣宣教基金會已於2007年4月24日在紐約州登記為非營利機構,並於25日正式成立,
又已在聯邦政府註冊商標, 10/10/2007 已通過國稅局501(c)(3)稅法許可,所有捐款可抵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