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可以申請我國護照。
在申請的時候,必須提出具有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
例如在台灣的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中華民國華僑登記證、中華民國華僑身分證明書、
父或母之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加上申請人本人出生證明或者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的證明文件。
(如果提供的華僑身分證明書是依據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應併提出父或母之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申請人本人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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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出生首次申請護照之應備文件
1. 普通護照申請書(可在駐外館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下載「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之護照申請書)。未滿20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2. 當地身分證件(如:外國護照或當地居留證件)。
3. 出生證明(須先經出生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其轄區館處可在本局網站「領務轄區」項下查詢,至於出生證明可否郵寄辦理,請洽詢該轄區館處)。
4. 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詳參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5. 父母雙方之護照(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亦須繳驗其外國護照)。
6. 父母之結婚證明文件(結婚證書或國內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結婚證書若係國外作成,並須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之驗證)。申請人若為非婚生子女:
(1) 父為外國人,其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母取得國籍(惟依國籍法規定須於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無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
(2) 倘其父為在中華民國國民,母為外國人,其父應先辦妥認領登記(父若為在台有戶籍國人,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其母之單身證明等文件,向國內戶籍單位辦理認領登記,有關認領登記詳情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後,其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得申請護照。
7. 子女姓氏約定書。(可在駐外館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下載)
8. 其他:駐外館處依地區或申請人個別情形所規定之證明文件(請事先電洽該館處,說明申辦者資格條件,以確認應備文件)。
9. 護照規費(詳參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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